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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企幫幫 10879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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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八大領域。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指出:《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二條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括自我評價、注冊登記、提交材料、專家評審、認定報備、公示公告等環節。
(一)自我評價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自我評價。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在網絡系統上確認激活后,企業可以開展后續申報工作。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附件2),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每個企業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術專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每名技術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專家評價表》(附件3),每名財務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專家評價表》(附件4),專家組長匯總各位專家分數,按分數平均值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附件5)。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進行網絡評審。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意見,確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報送時間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認定時間以公示時間為準,核發證書編號,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企業名單,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認定機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由認定機構核實處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備企業可進行隨機抽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交由認定機構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三條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在同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附件7),并將打印出的《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報認定機構,由認定機構負責審核企業是否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企業僅發生名稱變更,不涉及重大變化,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在本地區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有異議的或有重大變化的(無論名稱變更與否),由認定機構按《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進行核實處理,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1. 《認定辦法》第十八條中整體遷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情況。2.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遷入地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3. 完成整體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1. 有《認定辦法》第十九條所列三種行為之一的企業,自行為發生之日所屬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2. 認定機構應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對“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判定處理。3.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全年月平均數=全年各月平均數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不包括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
企業應按照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填寫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四、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情況表”。
專家評價過程中可參考如下方法判斷:
——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
——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發布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本行業專家進行判斷。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應當是取得被同行業專家認可的、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
——目標或結果判定法。在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和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發活動時,以本方法作為輔助。重點了解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投入資源(預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1)人員人工費用
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設計費用
設計費用是指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
(6)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
裝備調試費用是指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研制特殊、專用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
試驗費用包括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
(7)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與委托境內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企業應正確歸集研發費用,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企業應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企業應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
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為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為符合認定要求。四項指標分值結構詳見下表:
序號 |
指 標 |
分值 |
1 |
知識產權 |
≤30 |
2 |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
≤30 |
3 |
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 |
≤20 |
4 |
企業成長性 |
≤20 |
由技術專家對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進行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評價。
序號 |
知識產權相關評價指標 |
分值 |
1 |
技術的先進程度 |
≤8 |
2 |
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識產權數量 |
≤8 |
4 |
知識產權獲得方式 |
≤6 |
5 |
(作為參考條件,最多加2分) 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的情況 |
≤2 |
(1)技術的先進程度
(2)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3)知識產權數量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
(5)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的情況(此項為加分項,加分后“知識產權”總分不超過30分。相關標準、方法和規范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萍汲晒D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1)凈資產增長率
凈資產增長率=1/2 (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第三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1
凈資產 = 資產總額 - 負債總額
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應以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會計報表期末數為準。
(2)銷售收入增長率
銷售收入增長率=1/2 (第二年銷售收入÷第一年銷售收入+第三年銷售收入÷第二年銷售收入)-1
企業凈資產增長率或銷售收入增長率為負的,按0分計算。第一年末凈資產或銷售收入為0的,按后兩年計算;第二年末凈資產或銷售收入為0的,按0分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成長性得分 |
指標 賦值 |
分 數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凈資產增長率賦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銷售收入增長率賦值 ≤10分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可自行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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